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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大代表(河南人大代表名单及职务)

作者:佚名|分类:综合

大家好,关于河南人大代表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今天我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河南人大代表名单及职务的相关知识,文章篇幅可能较长,还望大家耐心阅读,希望本篇文章对各位有所帮助!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们多年来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人大代表对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办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及时答复。第三条 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有承办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二)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考察意见、举报和来信;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下级机关、单位的办理工作。第四条 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负责部署、交办和审查把关。要确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加强具体领导。办公厅(室)应指定人员切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办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起系统的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与人大、政协之间的联系,搞好组织协调。第五条 办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基本原则。

基本标准是:积极解决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认真做好答复,达到代表、委员满意或谅解。

基本原则是: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需要请示上级或与其他部门研究解决的,要积极请示、抓紧协商解决;需要由下级部门具体办理的,要通知下级部门办理,并直接同代表、委员联系;确实不便采纳或不宜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这是办理建议、提案的依据。凡是符合方针政策的问题要坚决落实,不符合的不能违反政策。对超出现行政策规定,但确有道理和实际意义的意见,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在办理中要注意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

(三)注重实际效果。凡是答复办的事情要狠抓落实,一定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保证兑现。同时要注重举一反三,使同样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收到更大的效果。第六条 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由办公厅(室)按照分级负责、业务归口的原则交有关部门办理。可以召开会议交办,也可以发文交办,力求做到及时、准确。

二、承办。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应由本部门承办的,经领导审批后,明确专人办理。若有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要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未经同意不得自行退回或转送其他部门。退回的时间,自收到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天。

人大、政协开会期间,由议案组、提案组直接交办的时限性强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要作为急件办理,并作出答复。

三、催办。为了按期完成承办任务,交办机关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采取电话询问、重点检查、小型座谈、个别汇报、通报办理进度等方式,进行查办催办,督促落实。

四、审查。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和答复函,要层层认真审查,保证质量。部门主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关,署名签发。

五、答复。省政府交由各部门及各市、地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举报和来信),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写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和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包括视察建议、来信)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举报和来信),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地区行署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和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市、县(区)政府答复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行文,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答复,或商定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答复;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部门分别答复。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答复,但只限于同级的建议与建议(包括建议处理的议案)、提案与提案的合并。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要逐人答复,并写全代表、委员姓名。对所提问题要逐条答复清楚,不得遗漏或回避。需要向上级请示或反映的问题,要在请示、反映后再行文答复,不得未办先复或以请示代替答复。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一般规定为三个月,承办部门要坚持办完一件,答复一件,务于限期内全部办完。个别情况复杂限期内无法办理结束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正式答复。

向代表、委员答复办理结果要严肃认真,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文字朴实、精练、易懂,用语恭谨、诚恳,书写格式符合规定,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

承办部门要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甲”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乙”标明;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用“丙”标明;不宜解决或留作参考的用“丁”标明。

六、复查和检查。承办部门在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进行一次复查。对问题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发现原办理答复欠妥的要主动再办、再复;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政府办公厅(室)要负责检查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除随时检查外,还要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有选择地对一些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或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亦可征询部分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发现办理不符合要求或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通知原承办部门重办或补办,并再行答复。

七、总结。承办部门在搞好复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承办建议、提案分别在十件以上的,在办完的一个月内向交办机关写出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做书面报告。

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经验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联系代表的目的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代表参政议政作用,保证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问题,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情况和经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之前,按照会议议程和代表意愿,由省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组织代表视察工作。代表平时视察,以分散为主,结合工作就近就地进行;

(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时,应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联系,并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不在省直机关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应注意同当地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联系,向他们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三)围绕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同省人大代表进行专题通信,代表应根据通信的要求回信;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加研究讨论有关议案;

(五)向省人大代表印发专用信封,供代表随时反映社情民意和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建议;

(六)负责办理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七)对于特定的问题或重要的信访案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调查;

(八)监督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召开会议讨论工作、组织专题调查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十)向代表印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人大工作通讯》以及其它学习参考材料。第四条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联系当地省人大代表有关事宜。

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和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自愿参加;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开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联系代表组、协助代表组开展活动,向有关单位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五条 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分别编为若干个代表小组:

(一)在省人大代表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可以单独编组;

(二)在县及县以下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以和当地人大代表混合编组;

(三)在省直单位居住和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代表意见编组;

(四)驻豫部队和武警河南总队的省人大代表编组问题,由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武警总队政治部确定;

(五)每个代表小组推举一至两名召集人,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小组活动内容: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视察工作,调查研究,反映群众意见;

(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共同总结交流经验,使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第六条 各单位对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应予积极支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代表开展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奖金。第七条 为加强对代表联络工作的领导,应设立和健全代表联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具体事宜。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采取不同形式进行的视察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视察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第三条 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等形式进行。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

集中视察时间,县(市、区)、乡(镇)代表一般安排3-5天,省、设区的市代表一般安排5-10天。第五条 集中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第六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集中视察开始前应制定视察方案,并提前10天通知到代表。第七条 集中视察之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第八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代表就近就地进行视察。

工作或居住在省直、市(地)直机关的代表,应根据原选举单位的安排到当地进行视察。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的视察,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军区、当地军分区和武警部队组织。第九条 集中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单位提出视察报告,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受委托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应当向委托单位写出代表视察的综合报告。第十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视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组织视察的单位请假。第十一条 专题视察由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部分代表参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第十二条 专题视察的内容是某项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第十三条 专题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受委托组织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专题视察报告。第十四条 集中视察或专题视察时,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如需约见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安排;乡(镇)代表如需约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到场,并如实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五条 持证视察,可以由几名代表自行联合或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视察证)就地进行。第十六条 持证视察的内容,应当是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第十七条 代表持证视察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国防设施、部队以及其他保密机关前,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同这些部门取得联系。第十八条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可以将视察情况直接报告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也可以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权,支持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述职评议对象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任期内,一般应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

述职评议对象的其他人员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的,由主任会议提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是述职评议工作的办事机构,承办述职评议工作具体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三)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四)办理省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勤政廉政情况;

(六)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述职评议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述职评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第六条 述职人分为述职接受审议人和述职接受评议人。

述职评议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确定述职人六至九名,其中述职接受评议人二至三名。

主任会议按每次确定的述职人数等额提出述职人建议名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无记名投票决定述职人和述职接受评议人。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建议名单人选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提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述职评议对象。

述职人和述职接受评议人均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述职人名单确定后,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同述职人谈话。第七条 述职人应做到: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根据述职评议内容的要求,写出任现职以来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问题,同时提出积极可行的改进措施;

(三)述职报告应听取班子其他成员、单位干部和群众的意见;

(四)述职报告应在省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召开二十天前报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做到:

(一)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三)参加视察、审议和评议工作,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组到述职接受评议人所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写出视察报告。

视察组由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组成。

视察组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听取上级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等方法了解述职接受评议人的情况。第十条 述职接受评议人所在单位和人员应提供有关资料,如实介绍情况,支持视察组工作。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据述职报告、视察报告等进行评议。第十二条 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的程序:

(一)述职人在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上述职;

(二)视察组向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提交视察报告;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述职接受审议人的述职报告。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述职接受评议人评议;

(五)各组推选代表在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上评议;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接受评议人进行述职评议表决。第十三条 述职人及其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应到会听取审议或评议意见。

述职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或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应给予回答,也可以申辩。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表决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

述职接受评议人称职票达不到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者,应责令其辞职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5河南中烟邵宏杰现状

河南中烟邵宏杰现在还在正常工作。邵宏杰,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河南中烟漯河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2004年元月,河南烟草实行工商管理体制改革,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正式成立,邵宏杰兼任财务总监。

6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暂行办法。第二条 代表受人民的委托,参与管理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第三条 代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要保守国家的机密。第四条 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学习和积极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五条 代表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六条 代表有权在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负责作出答复。第七条 代表应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代表要收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进行准备。第八条 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参加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座谈会或者委托代表进行专题调查时,代表应积极参加。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或者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组织当地省人大代表参加。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大代表所反映的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必须认真受理,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的,应认真处理,并作出答复;属于其它机关处理的应及时转交并督促有关机关负责处理和答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来访要认真接待。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积极支持代表的工作。凡是对代表开展工作有意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者,必须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非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任何公民或者单位都可以检举揭发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十六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省人大代表,可参照上述办法在本选举单位单独开展工作。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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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3月

2023-03-23 2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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