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辅警许艳(律师说连云港辅警许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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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女辅警案”除了敲诈,还涉嫌哪些问题?
在10月15日的时候连云港女辅警案的二审公开宣判,最终的宣判结果是以敲诈勒索罪将事情的当事人许艳判了7年的有期徒刑。这件事情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因为在这个案子当中女辅警一个人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这些公职人员当中包括公安局的副局长、包括校长、包括派出所的所长,同时还包括一些医院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全部都和这个女子有着不正当的关系。
敲诈勒索
从2014年开始这个女子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认识了几位已婚的公职人员,并且和这些公职人员发生了一些不道德的关系。随后这名女子就表示自己怀孕流产了,并且表示自己留有证据。通过这样的方式敲诈勒索事情当中的其他几位男性,而且还表示自己要将这件事情闹到人尽皆知的地位。通过这样的方式,这位女子向这些男子索要到了一些钱款,共计144.6万元。
不可思议
获得了这些钱款之后女子用来买汽车和房子以及一些珠宝首饰等消费,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女子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很多网友在得知这件事情以后都觉得非常的不可思议,而且不明白为什么一个小小的90后女辅警能够同时周旋在这么多的公职人员之间,而且这些人还都被这个女子所欺骗到了。
违背社会道德
其实大家在吐槽这个女子之外也对这些公职人员进行了一定的抨击,如果这些人都能够忠于自己的家人不受这个女子的诱惑的话,那么这些事情也就不可能会发生了。纵然这个女子的长相非常的不错,但是如果这些公职人员都能够坚守自己的本心的话,相信也不会出现这些问题。总而言之希望这件事情能够给今后所有人都提个醒,不要再做出这种违背社会道德的事情了。
2江苏警方通报了女辅警敲诈案,嫌疑人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嫌疑人被以敲诈勒索定罪并且处罚金。
一、发生了什么?
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间,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一名“90后”女辅警许某涉嫌敲诈勒索多名公职人员。许某先后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并以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与许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敲诈的9人中,1人为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3人为灌云县公安局下辖的派出所所长,有4人分别为时任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灌云县陡沟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仅有1人非公职人员。 灌云县涉案的8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
二、案件最终的结果又是什么?
在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许艳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改判许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因为许某父亲许先生认为,女儿是被这些公职人员欺负、玩弄了 ,犯错的是他们,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全部扣到女儿一个人的头上。对于法院认定,许某敲诈9名受害人372万。许先生认为,这是他们自愿给的“青春损失费”,不能算是敲诈。所以在二审中虽然还是以敲诈勒索定罪,但是处罚的力度轻了许多。
三、国家对敲诈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力度是怎么样的?
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江苏女辅警敲诈公职人员勒索案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江苏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二审改判
新华社
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许艳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改判许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宣判后,许艳提出上诉。因涉及个人隐私,2021年10月1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许艳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诉人许艳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工作关系,主动结识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相要挟,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消费等。
二审认为,上诉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先后索要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许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许艳酌情从宽处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依法不予认定;原审未认定许艳构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过错,二审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许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改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部分群众旁听了本案宣判。
来源:新华社
记者:赵久龙、陆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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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16: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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